燈具具體有關EMC問題

 點擊:534     |      2019-06-26
EMC監管安排
電氣照明產品供應商根據ACMA電磁兼容性(EMC)監管安排承擔義務。 
 
所有電氣和電子產品(包括照明產品)的義務詳見“  2008年無線電通信標簽(電磁兼容性)公告”(EMC LN)。
 
這些安排的目的是盡量減少可能影響其他電氣產品性能或擾亂無線電通信業務的產品意外電磁干擾的風險。EMC監管安排限制了照明設備的輻射和傳導發射水平,這些照明設備的主要功能是產生或分配用于照明目的的光。
 
合規標簽 
澳大利亞提供的電氣照明產品(低風險設備除外)必須標有法規符合性標志(RCM)。低風險設備的標簽是可選的。
 
技術標準
澳大利亞EMC監管安排承認EMC的許多國內和國際標準,并與根據跨塔斯曼相互承認協議(TTMRA)在新西蘭適用的類似安排相協調。
燈具
照明的強制性標準是AS / NZS CISPR 15 ; ACMA還承認同等的國際標準CISPR 15和EN 55015。
 
風險等級/合規水平
EMC LN可識別與設備相關的三個風險級別:
低風險設備
中等風險的設備
高風險設備。
設備合規性級別頁面上提供了每種設備風險級別的說明  。
 
每個風險級別對應于合規級別。合規級別規定了供應商必須獲得的證據,證明產品符合適用的技術標準,必須保留的合規記錄以及產品標簽要求。
 
雖然大多數照明產品必須符合合規等級2的要求,但包括白熾燈和電池供電照明在內的一些產品  風險較低,只需滿足合規等級1的要求。 
 
對于所有EMC合規性級別1 - 低風險設備,合規標簽的應用是自愿的。無論供應商是否選擇標記低風險設備,都  必須保持合規性文檔。 
 
燈具的具體EMC問題
應急照明是一種照明產品,在緊急配置中使用替代電源。應在主電源模式和緊急(主電源關閉)操作模式下進行測試。
 
對現有燈具的更改
對現有燈具進行的一些更改(例如從白熾燈到LED的光源變化)將影響產品的排放。在這些情況下,除非是變體,否則該產品被視為新產品,需要重新測試。
 
必須考慮的其他變化包括:
去掉功率因數校正電容器
在燈具電路中包含阻塞電感器
引入電子鎮流器
重新配置燈具布線布局
引入緊急轉換包。
甲變體 是指版本的裝置是不相同的原始設備,但并不從原始設備足夠不同以影響施加到該版本適用于原始設備中的標準的。
 
LED照明產品
以下照明產品屬于中等風險產品,符合合規等級2的要求:
 
超低壓MR-16配置LED燈*
自鎮流LED燈
自鎮流緊湊型熒光燈
LED燈管*
T8 / T5適配器*
電子鎮流器
用于燈絲燈或LED的電子轉換器和包含這些類型照明的燈具。
*用于取代鹵素燈或熒光燈的物品。
 
微波照明
AS / NZS CISPR 11:2004(第2版)中定義的“第2組ISM設備”的設備,無論它們可能是照明產品,都是高風險的EMC設備,并且符合合規級別的要求3.對于高風險設備的要求與中等風險設備相同,但測試報告必須來自經認可的測試機構。此外,符合標準3級照明產品的EMC測試報告必須符合AS / NZS CISPR 11或同等國際標準CISPR 11和EN 55011。
 
復雜的組件
復雜程序集定義為在包含兩個或更多組件設備的配置中提供的產品,并且不構成較大設備的一部分。如果在澳大利亞市場單獨出售,復雜的組件必須符合適用的標準。復雜裝配的示例包括以下內容:
 
齒輪托盤(包括鎮流器和燈座接線的機械/電氣子組件)
電子鎮流器
調光器,傳感器和其他光調節裝置
電子變壓器。